根据《人事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设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民政部负责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服务工作。
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