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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口腔修复工的条令
为了规范口腔修复工作,提高口腔修复技术水平,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口腔修复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令。
总则
1、本条令适用于从事口腔修复工作的医务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
2、口腔修复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质量优先的原则,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3、口腔修复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有效、经济的原则,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推动口腔修复事业的发展。
组织管理
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口腔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
5、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口腔修复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6、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口腔修复科或门诊,配备专业的口腔修复医务人员和技术设备。
7、口腔修复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口腔修复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9、口腔修复工作应当实行严格的医疗质量控制制度,定期对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考核。
技术规范
10、口腔修复工作应当遵循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口腔修复技术规范,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11、口腔修复工作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器械,确保患者安全。
12、口腔修复工作应当遵循个体化治疗原则,充分考虑患者的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13、口腔修复工作应当注重患者的术后康复护理,提供详细的术后护理指导和注意事项。
信息保密
14、口腔修复医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患者隐私保护法规,对患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15、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透露患者的病情、治疗方案等相关信息。
法律责任
16、违反本条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对于因违反本条令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违反本条令给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18、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令不一致的,以本条令为准。